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,营造良好的国际学生学习和生活环境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就读的国际学生。
第三条 对国际学生的处分,应当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足、定性准确、处分恰当。
第四条 国际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纪律处分。处分分为五等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。
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
第五条 国际学生不得有反对中国政府的言论和行为,不得参与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,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一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》或其他有关法规,组织、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;组织和煽动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。
(二)传播违反中国法律法规、校规校纪的信息,制造混乱。
(三)组织成立、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,出版非法刊物。
(四)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、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、俱乐部等。
(五)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,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,出版刊物,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,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。
(六)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。
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、司法部门处罚者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被处以治安警告、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二)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三)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七条 偷窃、诈骗国家、集体或私人财物者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,给予记过以下处分。
(二)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三)团伙作案的,根据作案者的作案价值大小,按本条(一)(二)两款从重处分。
(四)虽未窃得财物,但已实施偷窃行为者,给予记过以下处分。
(五)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,无论作案价值多少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六)参与分赃、销赃者,按照本条(一)、(二)、(三)款处理。
第八条 组织、策划或参与打架、斗殴,尚未构成犯罪的,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(含受害者的医药费、护理费、必须的营养费等费用)以外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斗殴、打架的策划者、肇事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二)参与打架、斗殴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三)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,给予记过处分。
第九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用麻将、扑克等工具进行赌博(包括变相赌博)者,除没收赌具、赌款外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多次赌博或组织者从重处分。
第十条 利用计算机、互联网、书刊违纪,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传播淫秽的书刊、图片、影视内容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二)携带有不健康内容的可移动存储介质在校内外计算机房观看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(三)传播淫秽或违反中国法律的书刊、电子出版物、音像制品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四)利用网络恶意攻击他人,散发黄色内容的文章、图片或与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。
(五)盗用他人IP地址、用户帐号,危害网络安全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一条 与异性交往应言行适度,对行为过度、经教育不听劝阻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二条 不得到宾馆、歌舞厅、夜总会等场所从事商业性活动,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三条 调戏、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第十四条 对涉毒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五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,根据不同情况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未经请假而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擅自在校外租房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(二)不得在公寓内使用明火,因过失造成火灾或其它事故,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三)其它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学习纪律,按时上课,不得旷课、迟到、早退。因生病或因事不能上课,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,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,一律以旷课论。一学期内学生旷课达到下列课时者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累计达10学时以上39学时以下者,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。
(二)累计达40学时及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未经请假缺席班级会议或集体活动,以旷课论处,按每天6学时计算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十七条 考试作弊者根据《济南大学考试管理规定》处理。
第十八条 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根据《济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》处理。
第十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,除照价赔偿外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:
(一)在校内墙壁或桌椅等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、违章张贴者,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(二)故意损坏公物、破坏校园花草树木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条 侮辱、诽谤、诬告、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者,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 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二条 伪造、涂改、冒领、盗用、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,分别给予如下处分:
(一)伪造国际学生证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
(二)涂改、冒领、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(三)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,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
(四)偷窃、私刻、私盖公章者,偷窃、伪造、涂改文件或档案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,并造成一定影响的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生活秩序,如在食堂、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有酗酒闹事、制造噪音、恶意滋事等行为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二)对案件进行掩盖、知情不报或为他人作伪证者,明知是赃物仍购买或使用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为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、窝赃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三)向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、无理取闹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(四)抗拒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暴力干预教师、管理人员工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五)未经学校批准组织商业活动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从重处分:
(一)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,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、态度恶劣者;
(二)对检举人、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。
第二十五条 第三次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,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违反校规校纪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从轻、减轻或免予处分:
(一)主动承认错误,认错态度较好者;
(二)退赃、退赔迅速彻底,或积极揭发他人,有立功表现者;
(三)平时表现较好且情节轻微者。
第二十七条 附加处罚
(一)违纪受处分者本学年度评奖评优实行一票否决;
(二)享受各类奖学金的违纪者,视违纪情况停发生活补助直至取消奖学金。
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,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进行处理。
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、程序与管理
第二十九条 处分违纪国际学生的权限与程序
(一)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由培养单位研究决定,报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发文;
(二)记过及以上处分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处分建议,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;
(三)涉及多学院学生的违纪行为,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牵头并与相关学院协调处理;
(四)对违纪国际学生进行处理,相关单位须及时将事实调查清楚,合法取证,材料齐全后报送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核。
第三十条 对受处分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措施
(一)处分决定应送达受处分者本人,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提出申诉;
(二)凡受处分者,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学校、培养单位范围内公布,同时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通报学生家长,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;
(三)受处分者毕业前(必须满一年)可向学校提出评议申请;
(四)被开除学籍者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;
(五)被开除学籍者,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报济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取消其居留许可,并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。
第三十一条 终止留校察看期的决定
(一)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。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,在留校察看期内表现良好、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者,在留校察看期满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,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根据其表现做出决定,提交主管国际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,可终止留校察看期;
(二)毕业时受留校察看处分满半年但不足一年者,如果表现突出,可根据以上程序,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;
(三)毕业时未按规定终止留校察看期者,作结业处理;
(四)毕业后留校察看期满,经本人申请,其工作单位证明表现良好者,学校可以终止留校察看期,给予换发毕业证书。
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